|
王斌泰谈新《义务教育法》:推进义务教育事业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http://jsnews.jschina.com.cn 2007-4-24 16:53:06 复制本文地址传给QQ/MSN线上好友
问: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修订案)》。请问,修订《义务教育法》的背景是什么? 王斌泰:现行《义务教育法》是1986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到今天,已经整整20年了。这部义务教育法对我国普及九年义务教育,促进义务教育事业快速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形势的不断发展与变化,这部法律在许多重要方面越来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主要体现如下:一是义务教育经费未能得到保障。尽管现行义务教育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文件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问题作出了规定,但由于基层政府的财力有限,这些规定实际上无法得到落实。二是义务教育资源配置不合理,总体上是城市的好,农村的差,沿海地区的好,内地的差,造成了义务教育的不公平。三是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负担过重,素质教育未能得到有效实施。四是义务教育阶段乱收费现象比较严重,社会反响大。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义务教育的正常实施,因此,修订义务教育法势在必行,并一度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一个热点,特别是在近几年全国人大会议上,成为代表们普遍关注的问题,2003年曾有376名人大代表联名提出修改《义务教育法》的议案,成为人大历史上代表联署最多的议案之一。根据全国人大、国务院的要求,教育部于2003年底启动了《义务教育法》的修订工作。此次修订是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根据我国义务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形势与需要,特别是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出台的一系列有关义务教育重大政策措施,对原法律条文进行的全面修订。修订工作得到了党中央、国务院、全国人大的高度重视,也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各方面专家、广大教育工作者和社会公众,通过不同的途径和形式,参与了法律的修订工作,使修订案充分反映了各方面的意见。历经三年时间,《义务教育法(修订案)》终获通过,并将于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问:此次义务教育法的修订有何重大意义? 王斌泰:义务教育是现代国民教育体系中的核心部分,是其他各级各类教育的基础。1986年颁布实施《义务教育法》以来,我国义务教育事业发展取得了历史性成就。我省于1996年率先在全国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义务教育整体发展水平显著提高。在新的历史时期,义务教育面临着新的形势和任务,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对义务教育提出了新的要求,广大人民群众对义务教育提出了新的期望,需要我们在更高层次更高水平上实施义务教育。这次《义务教育法》的修改,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办人民满意的教育高度,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认真总结了20年来实施义务教育的经验,吸纳了近年来为促进义务教育发展的新思路,致力于解决义务教育中的新问题,在我国已经基本实现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目标的基础之上,对义务教育的制度和发展进行了重新的思考和定位,提出了富有前瞻性、现实性的思路,做出了符合实际的重大制度安排,进一步以法律形式规定了我国义务教育的性质、培养目标,明确了义务教育的管理体制和经费保障机制,第一次将素质教育的要求写入法律,将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作为法律要求予以明确。同时,围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的宗旨,着力建立和完善促进义务教育发展的各项制度,为义务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证。对我省而言,新《义务教育法》的颁布实施,将进一步促进、保障我省义务教育事业健康稳定持续发展,推动教育强省建设和科教兴省战略实施,为我省构建和谐社会和实现“两个率先”目标奠定坚实的基础。 问: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并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请问各级政府在义务教育的实施中应承担的责任有哪些? 王斌泰: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强化了政府在义务教育中的义务主体地位。在63条条款中,一半以上的条款对包括国务院在内的各级人民政府提出了要求,明确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等等,明确宣布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障义务教育经费。这是政府履行义务的最集中的体现。建立义务教育免费制度, 和国家取消农业税一样,是我国2000多年来教育制度乃至社会制度的一项重大转变,是由“人民教育人民办”向“义务教育政府办”的根本转变,必将对我国义务教育发展产生深远影响。 问:修订后的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这就需要政府加大对义务教育的投入力度。请问修订后的《义务教育法》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有何规定? 王斌泰:新义务教育法规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由此出现的经费缺口就需要由政府来“埋单”。因此,建立一个完善的义务教育经费投入机制至关重要,它直接关系到新义务教育法能否得到有效地贯彻落实,关系到义务教育能否得以顺利实施。对此,修订后的《义务教育法》第六章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首先,明确了义务教育经费投入的法定职责。该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农村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分项目、按比例分担。各级人民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其次,确定了义务教育经费投入的整体目标要求。该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义务教育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保障。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教职工编制标准、工资标准和学校建设标准、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等,及时足额拨付义务教育经费,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和校舍安全,确保教职工工资按照规定发放。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保证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第三,确定了义务教育经费在财政预算中的地位。该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将义务教育经费单列。”将义务教育经费单列,这是过去从未有过的。此外,本章还就规范转移支付制度和义务教育经费使用、加大审计监督力度等作出了规定,从而建立起一个完备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问:均衡发展是本次义务教育法修订中又一个引人注目的话题,请问修订案对此有何规定? 王斌泰:可以这么说,此次修订,均衡发展的观念贯穿始终。修订后的义务教育法将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作为方向性要求确定下来,并在从总则到分则的多个条款中就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作出了许多具体的规定,要求各级政府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包括经费,课程,教学的质量,办学的基本条件,教师等;明确提出要缩小学校之间的办学差距,加强对薄弱学校的改造,提出“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明确要求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此外,修订后的义务教育法还对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尤其是弱势群体平等地接受义务教育作出了规定,比如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为流动人口子女提供平等的教育条件,规定要对特殊学校的学生给予更多关注,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以及鼓励城市教师和高校毕业生支援农村教育等。这些都从法律的层面保障义务教育朝着更加均衡的方向发展。 问:修订后的义务教育法将素质教育写入了法律。请问它对素质教育提出了哪些要求? 王斌泰: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第一次鲜明地提出了实施素质教育的要求,并加大了有关教育教学的规定。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规定,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还明确“学校和教师按照确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质量要求”,提出改革评价与考试制度,要求学校应把德育放在首位,要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保证学生的课外活动时间,组织开展文化娱乐等课外活动等。 问:前面你讲到在义务教育法的修订中,重视解决义务教育中的新问题,请问修订后的义务教育法对哪些突出问题作出了回应? 王斌泰: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不仅规定了义务教育今后的发展方向,同时为解决当前义务教育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供了法律保障。前面讲到的素质教育的实施问题,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问题、经费保障问题等都是当前义务教育发展中的突出问题,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己作了明确规定,此外,对人民群众关注的乱收费问题也作了明确规定。修订后的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五条分别就公办学校改制和教育乱收费的问题作出了回答,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此外,在“法律责任”一章中,还对违反上述规定者设定了的法律责任,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性质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问:我们注意到,修订后的义务教育法专设“法律责任”一章。请问这样规定有何意义? 王斌泰: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一部法律如得不到实施,就会沦为一纸空文。而法律责任是一部法律得以实施的重要保障。过去,我们教育系统的法律法规不太重视规定法律责任,不少法律法规主要依靠大家的自觉履行得以实施,给法律的实施带来了许多困难。也正是从这个意义上,社会上有不少人说教育法律法规是“软法”。本次修订工作中,对法律责任给予了高度的重视,专设“法律责任”一章,全法共计63条,而法律责任就有10条之多。从内容上看,凡是前面诸章中规定必须为和不得为的,法律责任一章对违反该规定的情形都设立了法律责任,从而为义务教育法的实施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问:请问我省教育行政部门将采取哪些措施来贯彻落实修订后的《义务教育法》? 王斌泰:为了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推动我省义务教育事业发展,全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将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做好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首先是切实抓好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的法制观念。将《义务教育法》的宣传教育纳入全省“五五”普法规划,采取多种形式,大张旗鼓地宣传新《义务教育法》,使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学生父母及其他监护人以及其他社会各界都能了解新《义务教育法》的基本精神和法律规定,使《义务教育法》的重要意义和基本内容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促使社会各个方面自觉遵守《义务教育法》的规定,依法履行自身的义务,为《义务教育法》的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二是大力实施素质教育。进一步深化对素质教育的认识,研究推进素质教育的具体措施,将素质教育贯穿于义务教育阶段的全过程。切实加强德育工作,启发学生独立思考,增强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三是加快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依法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加快改善薄弱学校办学条件,不断提高教育普及水平。完善政府主导、学校联动、社会参与的扶困助学机制,加大对贫困家庭学生的资助力度,认真做好农民工子女、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工作,切实保障弱势群体依法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促进教育公平。四是进一步推动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按照“明确各级责任、中央地方共担、加大财政投入、提高保障水平、分步组织实施”的要求,深化义务教育经费保障体制改革,确保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确保学校正常运转和校舍安全,确保教职工工资按规定发放。当前,要按照全省农村义务教育免收学杂费工作会议的要求,抓紧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认真落实免收学杂费所需资金,确保从今年秋季学期起全面实行农村义务教育免收学杂费。五是做好学校安全工作,切实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校安全问题被首次写入教育法律,这充分体现了国家对学校安全工作的重视程度。就在《义务教育法》修订案通过之后的第二天,教育部等十个部委联合签发了《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对学校安全工作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今后,我们要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工作,积极开展安全教育,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措施,切实保护学生的人身安全。六是切实做好我省义务教育立法工作。根据我省五年立法规划,省人大明年将修订《江苏省实施〈义务教育法〉办法》。我们根据《义务教育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抓紧组织开展立法调研工作,尽快研究修订案,报经省政府审议后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力争早日出台。七是进一步完善教育督导制度,加强对新《义务教育法》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新《义务教育法》的行为,要坚决予以纠正,并依法严肃处理。 来源:江苏教育网
上下篇导读
上一篇: 王斌泰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提议
将教师纳入公务员序列管理
(2007-4-24 16:52:36)
下一篇: 王斌泰在第二届全国网络媒体江苏教育网上行启动仪式上的讲话 (2007-5-13 21:53:40) 更多“王斌泰谈新《义务教育法》:推进义务教育事业健康稳定持续发展”的相关信息
|
4热点专题
4精彩图片
4频道精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