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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文联副主席言恭达谈文艺维权
http://news.jschina.com.cn 2008-4-23 15:00:00 复制本文地址传给QQ/MSN线上好友
江苏省文联副主席言恭达(左)与江苏网主持人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书法家协会副主席,江苏省文联副主席言恭达 汇业律师事务所主任魏青松(左)与江苏网主持人 汇业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律师,江苏省文艺家权益保障委员会法律顾问魏青松 观看视频访谈回顾,请点击这里 中国江苏网消息:2008年4月22日晚7:30,本网邀请到了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书协副主席、书记处书记言恭达做客江苏网嘉宾聊天室. 访谈主题:新形势下,江苏省文联如何在文艺行业维权方面发挥作用 欢迎网友参与我们的讨论,发表您的观点,关注我们的直播! 以下为访谈实录: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您点击中国江苏网。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第八次文代会、第七次作代会上,代表党中央要求各级文联、作协,"依法维护文艺工作者的权益",接着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又指出:"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依照法律
和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从总书记的报告中,我们看到"维权"已成为人民团体的一项重要工作。 主持人:那么,除了刚才讲的两个"最先"之外,江苏省文联开展维权工作在其它方面还有哪些具体的举措呢? 二是不断健全全省文联系统维权组织机构,逐步形成全省文联系统省、市、县三级文联联动的维权网络。 三是积极主动介入重大影响的文艺侵权事件,以适当的形式组织剖析和评议,公开主张文联、文艺家协会立场,维护文艺界利益。 四是整合各方面的力量,加强与版权行政、司法、学术届以及版权产业界的联系,积极为文艺继承与创新营造和谐环境。 主持人:各位网友我们先休息一下,待会将有请江苏省政协委员,汇业律师 事务所主任、高级律师,江苏省文艺家 权益保障委员会 法律顾问魏青松进行访谈! 主持人:各位网友,刚才我们稍微休息了一下,现在为您介绍,我身边的这位嘉宾,是江苏省政协委员,汇业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律师,江苏省文艺家权益保障委员会的法律顾问魏青松。魏律师,欢迎您! 魏青松:网友大家好! 首先我们来看看著作权使用合同。 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另外呢我们还要重点关注三件事: (1)从保护作品完整权角度出发,可以约定被许可者在改编作品时不得变动作品的主要线索、主要人物、主要情节。如果被许可者变动了上述内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最后一点也是我们要强调的,在发现违约行为时要积极采取措施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包括向被许可人发出警告、请求行政部门查处、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等。 主持人:另外一位网友问:在进行著作权登记的时候,需要提供的材料有那些?有什么需要注意的细节问题呢? 1、按要求填写的作品登记表; 2、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权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例如继承人在申请作品登记时应当出示继承人身份证明;委托作品的委托人在进行作品登记时应当出示委托合同。 3、我们还要出示表明作品权利归属的证明文件。例如封面及版权页的复印件、部分手稿的复印件及照片、样本等。 刚才我们谈到了是一般的著作权登记,下面我们跟大家交流一下,关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时,应当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提交以下三类材料: (一)按要求填写的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 (二)软件的鉴别材料,其中包括程序性和文档的鉴别材料; (三)相关的证明文件。 我们在进行著作权登记的时候,要注意哪些问题呢?主要包括:1、身份证明文件;2、有著作权归属书面合同或者项目任务书(如有);3、原著作权人的许可证明;4、权利继承人、受让人的证明。 另外我们进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时,应当注意两点问题: (1)申请登记的软件应当具有独创性,即应是独立开发的,或者对原有软件修改有有重要改进。 (2)在软件著作权登记时,申请人可以申请将源程序、文档或者样品进行封存。因为这样,一旦发生纠纷时,我们就可以由申请人或者司法机关启封,作为重要证据使用。 主持人:在今年的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著名电影编剧、作家王兴东 向大会提交了《国内 影视编剧权益
屡受侵犯,应该引起关注》的提案,由于他反映的情况,具有很强的代表性,十几位委员都一起签名,支持他的这份提案。江苏省文艺界是否也存在类似的问题呢?目前有什么应对的举措吗? (1)不经编剧同意,恶意篡改歪曲剧本的原意; (2)侵害编剧的署名权; (3)拖欠编剧的稿酬。 我们建议,如果发现此类问题,编剧可以将此类问题反映到江苏省文艺著作权维护中心,该中心专门为全省的文艺家服务的。我们可以协助编剧来进行维权。 那么第二个变化呢,就是作品传播的数字化和网络化。数字网络传播形式出现并迅猛发展,电子图书报刊、音乐彩铃和MP3、MP4、电影、动、网络游戏等通过互联网和移动通信都得到了广泛的传播。 第三个特点是什么呢?就是个人复制普及化。 现在出现了具有数字复制功能的复印机、传真机、打印机、扫描仪、音频和视频(MP3、MP4)播放器、CD和DVD刻录机、大容量移动硬盘以及其他存储介质等多种产品。个人复制得以普及。 所以在网络环境下,一方面,数字化作品在很短内可以传遍全球,公众接近著作权作品更加方便;但另一方面,著作权人对其作品在网络空间传播的作品却难以控制,擅自下载、传输、复制作品的行为十分普遍。著作权在网络环境中的扩张对传统的著作权法律制度提出了挑战。这一现实使得我们必须强化信息网络空间下的著作权保护。 所以我们就要和大家来谈一谈,针对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问题,我们国家有哪些法律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6年); (2)《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06年)。 上述两部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商的侵权行为认定以及其应当承担的责任,并规定了救济程序,也就是大家都知道的"通知与反通知"规则。应该说上述两法律制度对于维护网络环境的著作权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同时我们从实际来看,据调查,我国在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确实也得到了进一步的改善。 我们可以从以下两点来看一看: 第一我国对数字音乐市场的版权保护正在不断加强,例如越来越多的电信运营商也在逐步规范自身的业务监管。 第二呢,影视作品版权的保护也得到进一步完善。部分提供网络影视作品的网站与作品权利人达成了合作,我们举的例子,就是我们知道国内最有名的P2P软件,迅雷公司与中国首部魔幻大片,叫做《魔比斯环》的著作权人就达成网络发行协议 ,那么这个P2P软件就获得了在互联网独家发行该片的权利。 当然我们理解,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是一个新生的事物,需要随着理论的深入研究和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完善。 主持人:如果没有网络的广泛宣传,一个作品可能不会那么出名。但是,一旦在网络上宣传,就会涉及到侵权嫌疑。魏律师,这个矛盾怎样处理比较合适? 第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6年)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网络参与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犯著作权行为的,明知网络用户通过网络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的,或经著作权人确有证据的警告仍不采取措施消除侵权后果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也就是ISP)应与网络用户承担共同侵权的责任。 第四,2007年6月9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在中国生效。上述两条约被称为"互联网条约"。 "互联网条约"将《伯尔尼公约》及《罗马公约》确立的传统著作权及邻接权保护原则延伸至数字环境下,特别是网络环境下,以解决新技术给版权保护带来的新问题。 应当认为,我国对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保护规定得越来越完善,侵权者的侵权成本在不断增加。网络传播深刻地改变着我们的生活,我们不能因为存在侵权行为就因噎废食。 来源:中国江苏网 编辑:海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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