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一度的高考将鸣锣开场。不约而同,舆论话题就转到“考场舞弊”上,可见积重难返,众目睽睽呵。
政府理当顺应民意。于是就有教育部学生司负责人的谈话:将建立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考生的作弊记录供高等学校乃至将来的用人部门查询。一旦作弊,污点伴随考生终身。——不料竟也有反拨,即所谓太过严厉了,“也不考虑人家的前途了,处理总该多些人性”云云。
诸如此类,不算新鲜。想想看,这几年,几乎每一回考场舞弊案发,于作弊学子取消资格、污点官员接受处罚之际,照例就有当事的、旁观的鸣冤叫屈,无非也是“人家没坏意,就为给孩子多读点书,犯得着政府来那么狠?”
犯不着吗?如果真的是关门在家读书,你爱怎么读就怎么读,读多少科目都成,甭说“狠干涉”,就是“轻干涉”都不行——私权领地,不需要哪个政府来多此一举。此刻,政府是需要“无为而治”的。可是一旦要换个场合,欲让孩子到大学去读书,那么由于粥少僧多,事情性质就不同——世界各国,轮到淘汰性质的社会招考,都是要祭起公权,须由政府出面主持公道,“有为而治”的。不对少数违规舞弊者下狠招,就等于容忍侵犯多数守规矩者的权益,还有何公平可言?那就是政府的失职!
人性是要讲的。但是,人性须结合、服从法治,才能保障多数守法者的权益,才有公平合理,此之谓“大人性”。倘为人治服务,即听由少数人上下其手,光顾着小圈子,罔顾大圈子,只能算做“小人性”。
那么,“法治”的手,就不可以再轻一点吗?动辄判刑,或者来个“黑名单”,是否太重了点?
其实,现在对考场舞弊的处罚,无论对考生抑或官员都是失之于轻的。由于我国现行法律中对考试作弊究竟如何定性缺少明确规定,所以对作弊者往往按“违规”处理。从而,各地在发现考场舞弊后,通常处罚力度都起不到警戒作用,也得不到民众的认同。
不比不知道,一比见分晓。曾经翻查清代有关史料,既惊讶于当年考场之黑暗,“贿赂公行,照等定价,督学之门,竟同商贾”;又叹服于当时领导者对于惩治考场舞弊之毫不手软。康熙说过,如果只是“士子偶有夹带倩代者”,其弊犹小,可以从轻发落;一旦考官串通作弊,则性质严重,断不可宥。科举是选拔官吏的主要途径,有“抡才大典”之称,最高当局丝毫不容忍有一丝掺私、舞弊。康熙五十年江南乡试发榜后,“苏州合城士子以新中举人多属贿买,将财神抬入府学明伦堂上”。康熙接报后怒不可遏,批示:“纷纷议论,京中早已闻知,可羞之极矣。”在他亲自督办下,将副主考赵晋等三个考官处斩,贿买举人的两个考生及另外两个往来串通之人均被流放。顺治十四年的江南乡试案,则一共处死主考方猷、副主考钱开宗等十九人,另有八人在各打四十大板后携父母妻子流放黑龙江边地。晚清社会纲纪松弛,唯朝廷对科场舞弊的打击仍尽力而为。1893年,“大清”距分崩离析已不远了,前翰林周福清(鲁迅的祖父)用万两银票替五名考生行贿说情,由于所派家丁办事不密,条子一到,事即败露。于是判“斩监侯”。后经一再送礼请托,才免于一死,但也已经尝够七年铁窗风味。——孰轻孰重,比一比就能明白。无论处罚舞弊的考生还是官员,都是清代不知要比现在严厉多少倍!从流放,到满门发配,到处斩、斩监候,彼时的处罚才叫沉重!
据报载,教育部立法工作小组已于今年初将考试法草案送审稿上报国务院。依照草案,一些考试过程中的违纪作弊、徇私舞弊行为将被视为违法甚至犯罪行为。一些团体性的恶性舞弊事件将被追究法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最高可以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看来,总的趋势就是放大舞弊者的成本,让其得不偿失;势将继续加重对参与作弊者的处罚,以儆效尤。可见,日前宣布的“黑名单”措施,仍属较轻的惩治,远未到位,重手在后哩。
这不宜视作对舞弊者的“不人性”。不是的。严厉的法典,对于舞弊者说来似乎苛刻。但在另一方面,亦是有益的制约,使之知所收敛,不敢任意妄为。曾经读过这样两副清代对联,都针对试场舞弊之风。一副是姓姚的督学写来,张挂在试院门前:“科场舞弊,例有常刑,告小人毋撄法网;平生关节,不通一字,诫诸生勿听浮言。”一副是姓朱的督学悬于自家堂上:“铁面无私,凡涉科场,亲戚年家皆谅我;镜心普照,但凭文字,平奇浓淡不冤渠。”不管是出于洁身自好,还是畏惧法网,对联既以律人,又以自律,确是堂堂正正,一派正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