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旧迎新,又逢《劳动合同法》实施在即,有的公司做出了与员工重签合同的决定,有的公司选择在年底退工。针对这些现象,市劳动保障部门昨天特地发出提醒:迎接新法实施需谨慎,重签合同并非贯彻新法所必须。若发生权益受损情况,可立即拨打12333热线举报。
【案例1】重签合同需协商自愿
周先生在一家制造型企业工作,日前,他和其他所有员工都接到公司通知:《劳动合同法》即将实施,公司决定根据新法精神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所有员工都必须在一周内完成重签。昨天,在上海劳动保障服务网举办的“局长在线”访谈中,也有多名网友提到了这个问题。
“有这个必要吗?”“重签会不会对自己不利?”面对周先生等人的疑虑,市劳保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明确规定,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所以,用人单位完全没有必要赶在新法实施之前,要求职工重签劳动合同。
然而,该负责人表示,如果单位从与新法实施相衔接的角度考虑,修改合同文本(如增加必备条款,取消被新法禁止的约定条款等),在坚持双方协商一致原则、确保职工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情况下,重签未尝不可。但企业主不可强令职工重签劳动合同。
提醒员工:
面对单位的重签要求,劳动者应看清楚合同文本,对于用人单位恶意变更用工主体、降低薪酬,甚至以解除劳动合同相威胁,迫使职工重签合同等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做法,劳动者可依法予以拒绝和抵制,必要时,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案例2】补偿不是解约的理由
盛小姐是一家企业的销售员,2004年10月15日进公司,先后签过两份两年期的劳动合同。今年10月,公司领导怀疑她举报公司的违法行为,双方搞得很不愉快。此后,多次旁敲侧击要求其离职。日前,她突然接到公司通知,要求她三天内办理退工手续,公司承诺支付给她4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盛小姐立即质疑:自己的合同明年10月才到期,公司为何无故解约。但得到的答复是,《劳动合同法》还没实施,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只要公司按规定支付代通金及解约经济补偿金,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市劳保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该公司的说法是错误的。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如果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可以以提前通知的方式解除劳动合同,并需要根据劳动者本单位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没有法定解约理由,即便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也无权单方强行解除劳动合同。
据悉,《劳动合同法》延续了《劳动法》关于劳动合同解除分类及基本原则的规定,为防止用人单位违法解约,还加重了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该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一般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提醒单位:
新法实施在即,应认真学习、正确理解法律规定,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一定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行事。否则,既侵害了职工权益,也将对自身不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