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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底城市低收入家庭将纳入到廉租房保障对象

    中国江苏网5月8日讯(记者郭蓓)江苏省政府今天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披露:《省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已正式出台。

    省建设厅厅长周岚在发言中提出:2008年底,对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及以下、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城市低保家庭实现应保尽保,将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扩大到城市低收入家庭;2009年底,城市低保无房家庭实现廉租住房实物配租;2010年底,城市人均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低保家庭全部实施廉租住房实物配置。2008年至2010年,全省三年建设廉租住房3.6万套,经适房15万套以上,基本完成重点片区危旧房改造和旧住宅区综合整治任务,使低保家庭住上廉租房,低收入家庭住得起经适房,新就业人员租得起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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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新闻发言人、省政府办公厅副主任肖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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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设厅厅长周岚

    对《省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周厅长详细说明了其具体内容:

      建立健全城市廉租住房制度

    《意见》提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各地确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原则上要能够覆盖20%以上的城市家庭。苏南和苏中住房困难标准为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15平方米,苏北2008年低保住房困难标准为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15平方米,其他低收入家庭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12平方米,2010年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15平方米。还要多渠道增加廉租住房房源。各地通过政府新建、收购、改建、置换以及社会捐赠等多种途径,增加廉租住房供应,逐步提高实物配租的数量。新建廉租住房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建,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之内。

    改进和规范经适房制度

    将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由原来的中低收入家庭调整为低收入家庭,将套型建筑面积严格限定在60平方米左右对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实行轮候制度。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未满5年的不得转让,确需转让的,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取得“两证”满5年的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可以转让,但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购房人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可以取得完全产权。各级党政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任何单位不得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搞集资合作建房。远离城区的独立工矿企业、农(林)场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城市规划前提下,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利用自用土地组织实施,并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供应计划,其建设标准、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

    改善其它困难群体居住条件

    加快推进城市危旧房改造,对集中成片的危旧房(棚户区),人民政府制定改造计划,积极改造。旧住宅区综合整治主要进行房屋维修养护、配套设施完善、环境整治和建筑节能改造。积极解决新就业人员住房问题:落实新就业人员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政策,新就业人员住房补贴按月随工资一起发放,允许新就业人员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个人住房租金。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采取配建和集中建设相结合的方式,建设一定数量的租赁型经济适用住房,以合理的租赁价格提供给具备条件的新就业人员租住。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用工单位要向农民工提供符合基本卫生和安全条件的居住场所。在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以及在进行城中村改造时,要考虑农民工的居住需要,按照集约、节约用地的要求,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集中建设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但不得按商品住房出售。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比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相关优惠政策,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建设符合农民工特点、生活设施配套的公寓性住房,以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原则,确定指导性租金标准向农民工出租。

    制定落实住房保障配套政策

    落实建设用地和经济政策,优先安排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和90平方米以下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单独列出。依法报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的城市新增建设用地中涉及的住宅用地,必须单独列出,其中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和90平方米以下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得低于申报住宅用地总量的70%,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批准。对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危旧房改造、旧住宅区整治,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对政府或经批准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经济适用住房暂免征收营业税。鼓励社会各界向政府捐赠廉租住房,社会各界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廉租住房房源的,执行公益性捐赠税收扣除的有关政策。

    加强对住房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

    制定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住房保障发展规划是省政府考核市、县(市)人民政府住房保障工作的重要内容和依据。各市、县(市)“十一五”期间的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年度实施计划报省建设厅备案。各市、县人民政府进一步明确住房保障管理机构,落实住房保障工作具体实施机构,配备必要工作人员,负责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等住房保障制度的具体实施工作,并保证必要的工作经费。从08年起,省政府对市、县(市)人民政府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实行目标管理。根据省政府确定的年度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任务,由省建设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民政厅等部门分解下达各地。

    新就业人员住房问题纳入此次《意见》中

    新就业人员住房的问题,是省政府确定的重要任务。新就业人员的居住问题,主要依靠三种方式来解决:市场租房、家庭支持购买住房、在亲朋或父母家中借住。怎样使新就业人员能租到合适的住房,此次文件里也提出了几项措施:通过落实住房公积金制度和住房补贴政策,使新就业人员在租房上,在住房消费上的资金上有所保障;住房主管部门加强对新就业人员的服务,提供一些较好的租房政策;组织建设一批公共租赁性住房。
    
    “低收入家庭”界定尚未明确

    如何确定低收入家庭的范围,制定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办法也在讨论修订当中。待国家办法出台后,江苏省将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进行资格认定。主要依据当地居民可支配收入比例,参照当地最低收入标准,最低工资标准和房屋租赁租金水平的情况来确定,同时考虑和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这个标准的确定目前仍在调查论证中。

来源:中国江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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