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2日,南京正式签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区县“药房托管”方案的指导意见》,拟于近日下发各区县。《意见》明确指出,实现委托人、受托人、购药患者三方共赢,是推行“药房托管”的目的。它要求,实行“药房托管”的医疗机构给患者让利的总体水平,应不低于销售总收入的3-5%。
眼下,南京各区县的“药房托管”工作方案已经形成,部分区县的托管改革基本完成。前阶段主要是参与医院按照招投标程序,遴选医药公司。一方面,医院药房的采购权交给医药公司,医院药品的采购权前移到经营单位,医药公司掌握着药品采购权,从而阻断了医药代表和医院方方面面的联系,曾经存在的各种灰色交易有望得到有效遏制。相关卫生管理部门表示,就已完成托管改革的医院情况看,药房托管的确阻断了药品营销人员和医院的联系。另一方面,医药公司则要将医院药品销售收入按一定比例缴纳给委托医院,这是医院从药品获利的唯一来源,医院能从医药公司提取的药品收入比例要高于医院改革前的药品利润率。毫无疑问,医院成为药房托管的受益者。但要实现改革初衷,让广大看病买药的患者也从药房托管得到实惠,成为受益者,仅靠医院和医药公司的自觉无法真正实现。
《意见》提出了向患者让利的强制要求。它规定,各区县药房托管工作方案,必须明确给患者的具体让利比例,不允许只搞委托人、受托人“双赢”。
向患者让利的对照标准分两类:一级医疗机构是南京市物价网上公示的药品最高零售价格;二级医疗机构是南京市物价网上公示的中标药品临时最高零售价格,非中标药品与一级医疗机构相同。
实行药房托管的医疗机构,给患者让利的总体水平,应不低于销售总收入的3-5%。采用“单独托管”、“组合托管”模式的,受托人毛利率与委托人进销差率两项之和在20%以上的产品,必须向患者让利;采用“集中托管”模式的,受托人的进销差价率在15%以上的产品,必须向患者让利;二级医疗机构经销市中标产品的实际进销差价,超过江苏省物价局规定差别差价率的,向患者让利率必须不低于5%。
在较早实行药房托管的栖霞、雨花台两区,各医院已经把医院从托管改革中得到的利益让出部分给购药患者。栖霞的一、二级医院在每张批价的处方单都扣除了4%的药品费用,雨花台区减去了2%。随着《意见》的下发,雨花台区等区县将继续加大对购药患者的让利幅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