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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业主专用的车位要不要缴维修资金
http://jsnews.jschina.com.cn 2007-12-19 14:09:12 复制本文地址传给QQ/MSN线上好友
《草案》内容:
第七条第三款与住房结构相连的汽车车库中,通过合法转让方式取得的属于业主专用的车位,由业主按照每车位三千元至五千元标准缴存;属于全体业主共用的车位,不单独计算缴存。官方说法: 省政府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表示,住宅小区中车库的权利归属,我国还无物权制度明确规定。鉴于目前其权利归属争议较大,2004年,省人大法工委对地下停车库的销售问题,明确了提高地下空间利用率、区分专用和共用车位销售问题的答复。我省部分城市对业主购买的车位,实行了转让的产权登记。实践中,与房屋结构相连的车库多建在地下,其使用中对房屋的损坏也相对频繁。而居住其中的部分业主不使用车库,对其维修责任也应不同。本着公平的原则,《草案》对其中拥有专用车位的业主,作出缴存维修资金的规定。 正方:来自泰州房管部门的一位代表表示,车位也应是业主的专有面积,所以拥有车位的业主其在小区占有的“专有面积”比例越大,其缴纳的维修资金自然也应该越多。对于没有车位的业主而言,自然不应该为车位方面的维修付出维修资金。 反方:南京凌云物业顾问服务有限公司的张家宁代表认为,业主专用车位再收专项维修资金意义不大,专有车位已经卖给了个人,权属也是这个人的,一旦坏了,应该自行维修。 来源: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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