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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维修资金要不要政府代管
http://jsnews.jschina.com.cn 2007-12-19 14:10:32 复制本文地址传给QQ/MSN线上好友
《草案》内容:
第十二条维修资金由市、县(市)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代收代管(以下简称代管单位)。维修资金管理业务量较大的城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一个非营利性的事业性质管理单位,承办维修资金的缴存、使用、核算、监管等工作。官方说法: 省建设厅副厅长宋如亚表示:维修资金由谁管理,也是草案起草中人们较为关注的问题,《物权法》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均明确规定,维修资金属业主共有,筹集和使用由业主共同决定。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看,维修资金的管理模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由政府部门或成立的专门机构代管;(2)委托商业银行管理;(3)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4)由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自行管理。从实际的运行情况看,由于业主大会成立难、运转效果也不好,业主共同自治的机构尚不成熟,因此采用后三种模式进行管理都有一定的局限性,效果也不好。效果较好的则是政府部门或成立的专门机构代管的方式。 正方:常州市物管中心黄文良认为,应该由政府部门或成立的专门机构代管维修资金,如果政府不管理,容易出乱子。因为从实际运行的情况看,我省现阶段业主大会、业主自治能力较弱,社区民主建设的推进以及维修资金的管理,还需要政府通过代管来帮助业主逐步实现自我管理共同利益。 黄文良同时建议建立和健全维修资金的管理制度。 反方:江苏南京蓝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卢增宽认为,政府代收代管的法律依据明显不足。他说,《民法通则》规定代管行为,针对的是财产无人管理的情形,而维修资金的产权归属是明晰的,不是也不应当是无人管理的。 业主们也没放弃对自己财产的管理权。至于管理中存在不足,出现了问题,政府部门的职责是进行监督和指导。 来源: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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