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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维修资金使用程序该不该简化
  《草案》内容:
  第二十四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根据房屋的实际情况,制定维修资金使用计划,报业主大会审核。业主大会决定使用维修资金,须经维修涉及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官方说法:
  省政府法制办有关人士表示,国务院、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物业管理条例,均规定了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而实践中,面临业主大会成立难,形成特别多数决定更难的状况。因此,《草案》特别规定了“业主大会可以作出维修资金使用须经维修涉及范围内共有或共用关系2/3以上业主书面同意的规定”,缩小议事决策范围,利于相关业主较快形成使用维修资金的决定,实现维修。
  
  正方:
  家住红山路175号红森公寓的旁听市民史丹青以自己为例:顶楼漏水,他向物管申请动用维修资金,但是没有办法获得三分之二业主的同意,物管不给修,并且还表示“除非楼塌了,才能动用维修资金”。史丹青叹了一口气,这维修资金虽说是每个人都有一个账户,但是要动用也太难了!
  
  反方:
  一位来自法律界的旁听市民认为,既然上位法规定了“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那么地方法规及规章就应该严格按照上位法规定制定细则,不应该随便简化程序。
  
  南京市物管办副主任朱鲜荣则建议,可以把70%的维修资金由政府来代管,30%的维修资金由业主自己来管。
来源:南京晨报  作者:刘海琴 徐关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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