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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草案)(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对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房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代收代管、使用和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是指业主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一次性计提缴存,或者建设单位一次性缴存,专项用于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改造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单幢住房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由住宅小区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的共用设施设备。

  第三条(建立范围)

  城市非单一产权的住房、住宅小区内的非住房和与住房结构相连的非住房、以及住宅小区内单一产权的独立式住房,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缴存维修资金。

  第四条(资金归属)

  业主缴存或者建设单位一次性缴存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一次性计提缴存的维修资金,属公有住房售后配套维修资金。

  第五条(管理原则)

  维修资金实行统一归集、专户存储、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按幢建账、核算到户、专款专用、业主决策、政府监管的管理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管理部门)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维修资金的缴存、管理、使用进行指导和监管。

  市、县(市)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维修资金的缴存、管理、使用进行指导和监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审计、行政监察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维修资金的监督检查工作。

来源: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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