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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草案)(4)

  第四章使用

  第二十三条(使用原则)
  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

  第二十四条(使用决定)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根据房屋的实际情况,制定维修资金使用计划,报业主大会审核。业主大会决定使用维修资金,须经维修涉及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第二十五条(资金使用分摊原则)
  房屋自然损坏,维修涉及范围内使用维修资金的,按以下原则区分分摊:
  (一)单幢房屋整体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由单幢房屋的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房屋专有面积比例共同分摊。

  (二)单幢房屋涉及一个单元的维修,由单元内的业主按照各自拥有房屋专有面积的比例共同分摊;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元的维修,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元内的业主按照各自拥有房屋专有面积的比例共同分摊。

  (三)单幢房屋涉及室内共有墙体结构的维修(包括因结构需要而涉及相邻部位的维修),由两侧业主按照各自拥有房屋专有面积的比例共同分摊。

  (四)单幢房屋涉及室内毗连共有楼板结构的维修(包括因结构需要而涉及相邻部位的维修),由毗连层上下业主按照各自拥有房屋专有面积的比例共同分摊。

  (五)单幢房屋涉及外墙面的维修,由维修涉及范围房屋垂直各层业主按照各自拥有房屋专有面积的比例共同分摊;其中涉及房屋山墙外墙面的维修,由维修涉及范围水平楼层中的各业主按照各自拥有房屋专有面积的比例共同分摊。

  (六)单幢房屋日常不上人活动的屋面维修,由维修涉及范围垂直覆盖下各层业主按照各自拥有房屋专有面积的比例共同分摊。

来源: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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