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苏网

4热门TAG:江苏麦当劳  江苏警方推六项惠民改革举措  长三角“同城效应”   南京千盏烛火祭同胞   
4热线:025—84709132  4邮箱:Tougao@Jschina.net.cn
江苏省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草案)(5)

  (七)单幢房屋日常可上人活动的屋面(包括屋面护栏)维修,如为各层所共用,由维修涉及范围覆盖下各层所共用业主,按照各自拥有房屋专有面积的比例共同分摊;如仅为若干层业主使用,由使用层业主承担百分之五十,其余由维修涉及范围覆盖下其他各层业主按照各自拥有房屋专有面积的比例共同分摊。

  (八)单幢房屋基础的维修,由单幢房屋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房屋专有面积的比例共同分摊。

  (九)与房屋结构相连的汽车车库的维修,由车库共用关系的业主按照各自拥有车位的比例共同分摊。

  (十)住宅小区内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由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房屋专有面积的比例共同分摊。

  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决定,或者维修涉及范围内相关业主另有约定维修资金使用分摊的,从其决定或者约定。

  第二十六条(未建或续筹不足的费用分摊)

  未建立维修资金专户或者维修资金续筹不足,发生应分摊维修费用的,由维修涉及范围内共有或者共用关系的业主按照各自拥有房屋专有面积承担。

  第二十七条(分摊费用分歧解决)

  业主对承担维修费用有分歧的,应当通过协商、协调解决。协商、协调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八条(未售空置房分摊)

  未售出的空置商品房维修,由建设单位按照空置房屋专有面积的比例分摊维修费用。

  第二十九条(预结算编制、质量监督)

  使用维修资金维修工程的可行性研究、预结算编制与审核、施工质量监督、费用明细分摊等,业主委员会或者相关业主可以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中介机构代理。

  中介机构代理费用,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在维修资金中列支。

  代管单位应当建立具有专业资质的中介机构名册,供业主委员会或者相关业主选择。

  第三十条(维修合同签订)

  业主委员会或者相关业主,应当与受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或者其他具有专业资质施工单位,签订维修施工合同。

  第三十一条(资金使用公示与申请备案)

  业主委员会或者相关业主或者受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使用维修资金决定书、按户分摊费用方案、资金不足使用续筹办法、维修合同、维修预算书等主要内容在维修项目明显位置公示。自公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无集中反对意见的,向代管单位申请使用维修资金备案确认,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经维修涉及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书面同意使用维修资金的决定书;
  (二)费用分摊方案;
  (三)资金不足使用续筹办法;
  (四)维修合同书;
  (五)维修预算书;
  (六)公示证明材料。

  第三十二条(资金使用备案确认)

  对符合维修资金使用内容和规定程序形式条件的,代管单位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通知专户银行办理资金预支或结算手续。

  代管单位不予备案确认的,应当书面说明原因或者书面要求申请人修正或者补正。

  第三十三条(资金划转)

  专户银行应当凭业主委员会或者相关业主使用维修资金的决定书,以及代管单位的备案确认意见,办理资金预支或者结算手续。

来源:扬子晚报      
【收藏: 365Key ViVi】 【打印预览】 【大字 中字 小字】 【论坛讨论】 【关闭窗口
上下篇导读
更多“江苏省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草案)(5)”的相关信息
4热点专题
4精彩图片
4频道精选

网络实名:中国江苏网、中国江苏、江苏网、江海网,通用网址:中国江苏网

江苏省互联网新闻中心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