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实施自愿婚检制度以来,全国的婚检率骤然下降。随之而来的是出生缺陷儿童显著增加。对于出现的这一新问题,政协委员们纷纷向大会提交提案呼吁,必须尽快采取应对措施,“婚前必检,政府埋单”。(3月6日《中国妇女报》)
说如今的婚检问题已陷入了困局一点也不过分。谈起这个话题,使我想起了一个关键词:民意。围绕着婚检到底是实行强制规定,还是实行自愿原则的问题;是继续实行自愿婚检,还是恢复强制婚检,“民意”的争论一直没有平息。
在《婚姻登记条例》颁布前,一些广州市民对是否废除婚检却看法不一,赞成者和反对者各占一半(2003年1月3日南方网)。
赞成取消婚检的人,普遍认为此举体现了“以人为本,婚姻自由”的精神,同时对取消婚检后的婚检问题坚信不移地持乐观的态度。在《婚姻登记条例》颁布后,中国社会调查所在北京、上海、广州、武汉、沈阳、重庆、哈尔滨等地对700位公众完成的问卷调查显示,就取消“结婚前必须体检”这一规定,67%的公众表示赞成;18%的公众持保留意见;15%的公众表示反对。有86%的公众明确表示,他们会自觉自愿在婚前去进行检查(2003年9月30日中新网)。
事实到底如何呢?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2004年卫生部公布的数字显示,我国的婚检率不到10%,个别地方已不足1%。(3月6日《中国妇女报》)
当困局降临时,一项调查结果显示,六成(61.4%)的人认为应该恢复强制婚检。可见,这一困局已到了急待破解的时候(3月5日《北京青年报》)。
彼也民意,此也民意,都是民意。对同一个问题,民意为何有如此大的波动?《婚姻登记条例》走到了这一步,到底应该服从彼民意,还是服从此民意?这确实是一个两难的选择,同时又是一个不容回避的选择。
尊重民意,这是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内在要求和重要标志。但尊重民意,不排斥对民意的提炼和筛选。民意出现波动,并不是说民意不可靠,也不是说民主意识与法制精神值得怀疑。
在特定的情境下(包括调查的局限性),民意难免带有某种不确定性、模糊性,甚至感性有余,理性不足。对民意的选择,不能简单化、绝对化;不能机械地理解为少数服从多数,不只是表现在“取”某种民意,“舍”某种民意。尤其在将民意上升为国家意志时,需要在林林总总的民意中,学会运用辩证法,反复比较,反复筛选,反复论证,反复权衡,达到由此及彼,由表及里,去粗取精,去伪存真。要反映广泛性,突出代表性,具有前瞻性,注重操作性。当民意变成法规法律时,要能体现民主与集中的统一,自由与纪律的统一,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统一,个人利益与整体利益的统一。
《婚姻登记条例》在施行过程中遇到波折,不是一件坏事,重要的是如何在实践中不断加以完善,这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化国家具有标本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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