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北极星公司原研发部经理李勇,跳槽到另外一家公司并在短时间内研发出与原公司相同的软件,结果原公司以没保守秘密将其告上法庭要求赔偿33856元。
南京北极星公司称,李勇自2000年10月进入公司,从事软件开发工作。2002年8月开始担任研发部门经理。按照约定最后一年期的劳动合同至2004年9月才结束。李勇却在2003年10月28日,以自己无法胜任工作,且家人需要照顾为由,要求辞职,2003年12月1日,公司跟他解除合约。可是不久他们得知2003年10月10日,李勇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取得了南京某软件有限责任公司45%的股份。
北极星公司称,他们花了150万研发的上海热线,耗费了数月才完成,成为国内领先的技术产品。李勇的公司怎么可能在短时间里拥有同样功能的软件?
李勇的律师称,李勇离职后,公司没有按照竞业限制的要求发放一年工资的1/3作为补贴,所以视保密协议无效。可是北极星公司律师拿出了李勇的工资单,指出任何一个月,都明确地记载着每月发放200元保密补贴。并且根据协议,任职期间,除经公司事先书面同意,不得以自己或他人名义经营与其职务相关的业务,或投资企业股份总数5%以上。
法院认为,根据我国软件业研发的实际情况,并考虑李勇任职期间违反竞业禁止约定,对北极星公司的软件产品商业推广可能造成的损害,判决李勇赔偿北极星公司软件研发费用损失20000元,并退还竞业禁止补偿金7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