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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立法规范政府信息公开 应当主动公开

十一类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的事项

http://jsnews.jschina.com.cn  2006-10-21 14:06:48  

  《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已于日前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9月1日起施行。办法对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程序和形式都作出了明确规定。今后,政府信息将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除一些属于国家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可能直接影响案件查处或者危及个人生命安全等的政府信息外,其他政府信息都应当依法公开。

  办法明确规定,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包括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方面。一些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和涉及公众权益的事项,政府均应当主动公开。办法详细列出了11类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及有关重大决策的情况;政府规章、与群众利益关系密切的规范性文件;政府机关的机构设置、职责权限及办事指南;公务员招考、录用以及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方式、减免政策及其依据;政府财政预算、决算以及执行预算、决算的审计情况;政府基金、重要专项资金(经费)的筹集、分配、使用,重大基本建设项目的名单,政府采购情况;影响公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突发事件的预报、发生及其处理情况;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环境保护、国民教育、土地征用、房屋拆迁、扶贫、优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在政府信息公开程序的规定中,办法重点规定了两类信息公开的时限。属于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于信息生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政府网站上进行公开,同时可以根据需要,通过政府公报、报刊、广播、电视、新闻发布会或者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形式予以公开。对于那些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制发或者掌握该信息的政府机关,在接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后,可以当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应当当场答复或者提供;不能当场答复或者提供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或者提供。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可适当延长期限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编辑:孔婧  来源:新华日报  作者:顾雷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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