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70年代以来,我省广大人民群众响应党和国家的号召,积极实行计划生育,其中出现了一些子女意外死亡、致残或遭遇重大疾病的家庭。这些响应国策的夫妻在丧失生育能力的年纪失去子女或子女遭受残疾,丧失了家庭的主要劳动力和经济来源而成为困难户,同时也陷入情感的绝境。据统计,我省目前独身子女死亡的家庭5522户、伤残6536户、重病7281户,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政府要积极探索建立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的精神要求,我们建议:
一、在全社会营造扶助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困难家庭的氛围。各地要通过各种形式大力造势,广泛宣传扶助这些困难家庭的目的、意义,引导全社会力量关注这项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利用自己的网络阵地,逐级发动,层层抓好宣传,全面调动全社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营造有利于扶助工作的良好氛围。
二、确保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困难家庭的最低生活保障。计生部门要加强与民政部门的沟通协调,在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中照顾这些困难家庭,及时优先将符合低保条件的困难计生对象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给予救助;对农村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困难家庭,可在夫妻年满五十五周岁后,由政府安排专项资金为他们购买可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养老保险,或资助他们到养老院安度晚年。
三、坚持资金资助与政策扶持、自我发展相结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这些困难家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并及时、准确的提供各类可靠信息,指导他们搞好经营、增加收入;扶贫部门在实施扶贫开发工作中,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当优先安排扶贫项目和技术培训;妇联要把扶助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困难家庭工作作为妇女工作的重要内容,协调扶助项目和扶助资金,加强对妇女知识技能和就业能力培训,围绕提高妇女的自身素质开展工作;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困难家庭所在社区在开展就业工作时对他们要优先考虑。
四、发挥好慈善组织的作用。慈善组织在执行慈善项目时向这些困难家庭倾斜;由慈善组织出面建立“扶助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困难家庭基金”,向全社会募集扶助资金;由慈善组织牵头,发动企业家、社会志愿者、公务员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困难家庭实行“一对一”的扶助。
五、加强精神慰藉。各地政府在春节、中秋等传统节日要组织人员到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困难户家中进行慰问;宣传部门要广泛宣传他们对社会的贡献;民政部门要安排心理医生定期到这些困难家庭上门服务,在精神上关爱他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