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于2006年2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通过。《审计法》的出台,为维护了国家财政经济秩序,避免决策失误和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损失浪费,推动廉政建设,促进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将发挥重作用。
目前,正是我省加快富民强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为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奠定坚实基础的重要阶段,审计监督工作尤显重要。据有关资料反映,在2003—2005的三年期间,全省审计机关共审计17040个项目单位,查出违规金额471.55亿元,审计处理后,已上缴财政57.76亿元,减少财政拨款和补贴15.25亿元,移送纪检司法机关各类违法犯罪线索587件。但由于《审计法》适用全国范围,规定也比较原则,不能完全反映我省的地方特色。几年来,我省也先后出台了《江苏省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江苏省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试行办法》、《江苏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等政府规章,这些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出台对加强审计执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文件之间存在着有关规定不系统、不统一等问题,只能解决某一领域的审计执法问题。
为此,我们建议:
依据修订后的《审计法》相关规定和精神,结合我省社会经济发展的状况,从我省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审计监督工作实际出发,对在审计工作中形成的经验和做法予以总结,在此基础上,加快制订具有江苏特色和前瞻性的地方性审计法规,对审计范围、审计方式、审计内容、审计管辖、法律责任等方面,予以明确和具体可操作性的规定,以指导我省审计和审计监督工作向更深层次发展,提高审计执法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