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人们对税收问题讨论得异常热烈。“两会”时,有人提出降低富人的个人所得税,引起不小反响,以致人们对个税的征收起点和税率争论不休;前不久,北京一位公务员的零税工资单在媒体曝光后,更是引起了人们对个税交纳是否人人平等的怀疑。民众开始在税率等问题上较真儿,可以说是一件好事,它至少表明人们开始关心自己“钱袋子”的去留。但是,对税收的关注和思考,应当更进一步,因为税收是一个宪政问题。
尽管不少人关心到底应当交纳多少税,但是,更根本的问题需要回答,那就是,我们为什么要交税?也许有人会说,交税是公民的一项义务呀。那么,我接着问,为什么说交税是公民的一项义务?也许有人会说,因为公民要享受政府或国家提供的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呀。我再接着问,如果公民不能享受到应享受的公共物品和服务,交税还是他的一项义务吗?
显然,假如说交税是公民的一项义务的话,那么这项义务的前提是,公民能够享受到应享受的公共物品和服务。问题在于,当公民交税之前,如何才能保证其将来享受到应得的公共物品和服务呢?看似简单,但这是一个不小的难题。从某种程度上讲,可以说,西方追求和实践法治和宪政的曲折历史就是一部探索如何确保公民的税收能够换来应得的公共物品和服务的历史。并且,这些公共物品和服务中最为重要的是,有效地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而不是今天人们热衷的那些医疗、教育、环境等事项。
在早期的历史上,为了确保税收能够换来令人满意的公共物品和服务,人们发明了议会制度,确立了"无代表,不纳税"的基本法律原则。1215年,英格兰的二十五位贵族对约翰王滥税乱苛等做法非常不满,遂强迫其签署《大宪章》。其中规定,未经贵族们组成的一个委员会的同意,国王不得擅自征税。后来,近现代意义上的议会诞生了,人们得以选举自己的代表,在议会中替自己说话,尤其是遏制统治者的征税权。这一制度果然奏效,成了公民对抗政府滥用征税权的有力武器。现在,在那些确立了真正代议制的国家,征税的权力往往都属于议会,也就是说,由公民选举的代表们决定税收的名目种类和高低多寡,以及这些税收换来的公共物品和服务。由于议会是立法机构,常常通过立法的形式来确定税收的类型和标准,遂有“税收法定主义”之说。这意味着,税收只能由议会通过法律来确定,其他机构无权以任何形式征税。
毋庸置疑,“无代表,不纳税”和“税收法定主义”原则,对于遏制统治者征税权的滥用贡献甚巨。但一个重要的问题是,我们需要限制议会的征税权吗?换句话说,议会可能滥用征税的权力吗?如果回答是肯定的话,我们该如何遏制议会的征税权?对于那些不相信议会也会滥用征税权的人,我想说的是,即使议员们是我们选举的,我们也无法彻底阻止他们为自己的利益而立法。这一点,只要看看在代议制成熟的国家中公民的抱怨就知道了。
更为重要的是,从根本上说,税收就是对公民财产权的褫夺,只不过这种褫夺经常披着合法的外衣罢了。而公民的财产权是一项宪法上的基本权利,要剥夺这项权利需要满足宪法上的、极其严格的条件,即便是议会也不可以通过立法随意剥夺,因为议会的立法必须受制于宪法。也就是说,公民的财产权受到宪法的保护,不满足宪法上的基本要求,不得随意剥夺一个公民的财产权,哪怕它是通过立法的形式。看来,只有从“税收法定主义”走到“税收宪政主义”,公民的财产权才能更加安全。
如果税收的征敛是以公民获得满意的公共物品和服务为前提,那么征税的重要政策和法律都应当经过人们的同意,而且这一同意不应止于议会中的简单多数代表的同意,而是应当经过象宪法制定一样标准的同意,即绝大多数人甚至所有人的同意和共识。这样的同意和共识,就是宪法上的征税原则。也许有人觉得这种想法过于理想,然而,正义往往蕴含在理想的方案之中。
在当下的中国,人们对多种税收的征敛都有意见,恐怕源于没有经过他们的同意吧。(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
网易专供稿件,转载请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