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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权官司引风波"开发商赔49个检察官不赔我"
  (中国江苏网消息)

  2003年,49名检察院工作人员因阳光权集体打官司曾轰动一时。

  时隔4年多,这些检察院工作人员陆续拿到了开发商支付的赔偿款。

  然而,与检察官们同居一楼的朱先生等非检察院工作人员却至今没有拿到开发商的一分钱赔偿。“大家都住在一栋楼,前后左右的邻居,连顶楼的都拿到赔偿了,为什么就我拿不到?就因我不是检察院的,就低人一等?”家住一楼的朱先生愤愤不平地说。

  4年前

  49名检察官阳光维权被驳回

  朱先生所住的房子位于三牌楼大街133号103室,面积有60多平方米,是购买于2001年的二手房。此栋楼原是江苏省检察院职工宿舍楼,属于房改房。

  “当初买房的时候,前面经典花园还没有盖,阳光充足得很,加上房子位置不错,又有检察官做邻居,我还是比较满意的。”朱先生从一位检察官手里买下了该房。

  2年后,鼓楼区和会街的经典花园建成,经典花园的一栋高层建筑正好阻挡了朱先生家的阳光。与他一同受害的还有49名江苏省检察院工作人员。2003年,49名省检察院工作人员因阳光权状告南京市规划局。这起原本普通的阳光权官司,因为起诉人清一色的检察官身份,在当时的南京城引起不小的轰动。

  但法院并没有因检察官打官司维权而网开一面。法院审理后认为,规划局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发证程序及适用法律、法规上并无不当,判决驳回了49名业主的诉讼请求。

  “当时,我没跟着他们去打官司。我想先等等,看检察官官司结果再说。”邻居朱先生这样说,“我想,如果检察官都打不赢官司,我一个拆迁户就更没戏了。如果检察官打赢了官司,我跟在后面肯定也能沾光。因为我住一楼,他们有的住二楼、三楼,阳光还比我多照一点呢。”

  4年后

  还在维权的唯一检察官获赔

  轰轰烈烈的“检察官告规划局”一案,以看上去更精通法律的检察官败诉告一段落。当时,法律界人士普遍认为,检察官告错了对象。此后,由于种种原因,49名检察院工作人员中的48人放弃了继续诉讼。唯有与朱先生同住一楼的检察院工作人员王先生选择了继续维权。

  吸取了前一次败诉的教训,此次王先生在诉状中将被告换成了经典花园开发商。紫金山天文台接受法院的委托,对王先生家中的采光作了鉴定,鉴定结论为:大寒日,满窗日照为0小时(住户的窗台面0.9米以上部分均能够受到的日照定义为满窗日照)。

  考虑到王先生家位于一楼、三牌楼大街的地段房价等因素,法院酌定了每平方米600元的赔偿标准,乘以王先生家的建筑面积后,得出了39618元的最后结果。法院最后判决,开发商赔偿王先生39618元。

  王先生阳光维权的胜利,给包括朱先生在内的邻居们以极大的鼓舞。“我很佩服小王,他跟我同住一楼,他住101,我住103,我们两家情况差不多,阳光几乎都照不到院子。”朱先生说,当2006年王先生再次走进法院时,他被王先生的执著感动,两人因此还成为了好朋友。

  等啊等

  前后邻居都拿到赔偿了

  王先生拿到赔偿款后,朱先生从左右邻居嘴里得到一个好消息:经典花园开发商将给2栋受害的居民赔偿阳光损失费。“我听到这个消息,高兴得不得了。以为自己可以和周围邻居一样,拿到赔偿了呢。我就没有再去打官司,毕竟人家王先生打官司花了4年时间才有了结果,不容易啊。”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朱先生发现事情并不像自己想像的那样,“我家楼上楼下、前后左右邻居,每一家都拿到钱了,唯独没有我的。”

  搞不懂

  为何独缺我?

  “邻居要我找开发商问问,我去找了开发商,他们说,我不是省检察院的,所以没有。我问他们:凭什么?他们也不理我。”提起自己维权所受到的不平等待遇,朱先生愤怒地说,“我就搞不懂了,阳光权赔偿,还分职业啊?是检察院的就有,不是的,就没有。难道不是检察官就不用晒太阳吗?这不是职业歧视吗?”

  愤怒之余,朱先生准备仿效邻居王先生,以阳光权受损起诉经典花园开发商。“他一个检察院的,打了4年官司才赢,我一个拆迁户,要打赢这场官司,不知要等多少年呢。”虽然已经向开发商递交了律师函,但朱先生对自己重走王先生阳光维权路还是信心不足,“我毕竟是个法律门外汉,打官司要请律师,还要花钱测量鉴定,不说经济上受损,还要赔上不知道多长的时间。”

  开发商

  想要钱,打官司去

  在与律师接洽的同时,朱先生多次找到经典花园开发商南京金亚房地产开发公司,希望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阳光权赔偿问题。上个星期,记者也陪同他去找,开发商明确答复:“检察官是检察官,你是你,不一样。不服,你就去告。告赢了,我们照赔钱。”

  “我就是不服!凭什么二楼、三楼,甚至四楼、五楼检察官晒不到太阳能赔钱,我住一楼情况更糟,就不能赔?同样是消费者,就因为我不是检察官,就得低检察官邻居一等?”得到开发商答复,朱先生气得满脸通红,“我希望晨报将我的情况登出来,让全市的老百姓来评评理。”

  律师

  开发商此举有悖“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金律师认为,中国虽然不是实行判例法的国家,但王先生与朱先生同住一楼,相距不远,同为阳光权受害者,王先生的判决对朱先生也应该有借鉴意义。不能因为朱先生的职业与王先生不同,或因两人单位不同,而受到不同待遇。

  金律师表示,我国立法的一个主要精神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管你是什么职位,不管你是农民,还是当官的,不管你是哪里的,都体现一个平等。所有的人,在法律面前都没有特权。开发商因职业不同单位不同拒绝给予朱先生补偿,有悖这种立法精神,应受制止。

来源:新华报业网-南京晨报   编辑:车婧  作者:冒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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