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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在地铁跳轨身亡 家属索赔败诉
  (中国江苏网消息)

    享有单位投保团体人身保险的郎飘(化名),因患有抑郁症跳入地铁轨道,被撞死亡。郎飘家人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44.88万元并向法院提起诉讼。静安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保险人自杀属于保险公司责任免除范畴,一审判决郎飘家人败诉。

  跳进轨道跑向车头

  2007年8月14日,男子郎飘所在单位与平安人寿保险公司签订团体人身保险合同,为属下员工投保意外伤害保险和一年定期寿险,保险期限自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按照相关寿险条款规定: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身故,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因被保险人自杀造成身故的,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2008年1月17日15时30分左右,郎飘在2号线张江高科站违章进入轨道,被迎面急驶的地铁列车撞击死亡。根据公安出具的事件勘测意见,事件经过是“地铁二分公司列车驾驶员吴某驾驶车号211次列车从龙阳路站驶向上行张江高科站,当车辆将靠近车站约25米至30米左右距离时,发现左侧下行线站台上有人跳进道床向车头方向跑来……后经查死者即为郎飘。”

  同年3月上旬,郎飘的家人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遭拒绝后遂于同年4月初起诉到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44.88万元。

  事发前一个月自杀未遂

  郎飘的家属提供了城市轨道交通公安分局出具的死亡事件勘查、检验意见,记载郎飘死亡发生在2号线张江高科站,排除他杀和其他致郎飘坠入道床的因素,系郎飘违章进入轨道造成死亡。该城市轨道交通公安分局在《关于2008年1月17日地铁二号线张江高科站非正常死亡事件勘查、检验意见》中,记载郎飘生前“患有忧郁症,曾于2007年12月25日在单位内开启一氧化碳有毒气体阀门,欲图自杀,事发前仍定期去医院接受高压氧舱治疗”。

  法庭上,保险公司辩称郎飘死亡不属意外,还向法院提供了上海市心理咨询中心的病历,记载了郎飘自2004年患上忧郁症、2008年1月5日有结束自己生命的想法。

  法院认定郎飘主动进入地铁轨道,并无其他情况致其坠入地铁轨道,因此郎飘有明显的自杀意图。

  据此,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来源:东方早报  编辑:刘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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